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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
 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9〕39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规划(土地)局
          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环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要求执行。自外环线道路中心线内侧283米、外侧567米以内的范围为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区域(详见附图)。
  第三条 沿外环线两侧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条 外环线绿化带用地为我市城市控制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五条 沿外环线内侧进行建设时,50米绿化带(含不少于7米宽的规划路铺路)必须同步实施建设,并不得停放车辆。拟建的规划建筑退让绿线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并不得随意设置与外环线相通出入口。
  第六条 严格限制在外环线两侧建设建设花窖、暖棚、商业网点等设施,如确须建设的,必须满足上述退线要求。禁止利用现有的花窖、暖棚出租和出售,禁止填占水面的行为。以上违章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拆除或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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