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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可支取本人储存余额。
  (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支取本人储存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支取该职工储存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购建住房或交纳房租支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最高额不超过购房款、按月偿还住房贷款额和房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五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逐步建立住房新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的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
  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离退休的人员,住房问题由单位结合实际解决。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对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住房货币分配形式。
  对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货币分配的标准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
  (二)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职工工龄补贴标准两部分组成。
  市内六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坐落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适时调整。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正局级干部125-140建筑平方米,副局级干部110-125建筑平方米,正处级干部95-110建筑平方米,副处级干部80-95建筑平方米,正科级干部70-80建筑平方米,副科级干部60-70建筑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职工60建筑平方米。
  工人和具有技术职务的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计算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当年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当年职工年工龄补贴标准×职工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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