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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 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单位规定的职工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
  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单位规定的职工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第五条 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采取以下办法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15计算。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职工住房现状的认定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三
       天津市职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标准划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适应对不同收入职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政策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职工家庭上年工资收入的四倍,能按本区、县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购买一套60建筑平方米住房的家庭,为高收入职工家庭;低于上述收入水平但高于按市劳动局规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的双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低于按市劳动局规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的双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
  1999年度,市内六区双职工家庭上年工资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职工家庭;在4万元以下、7000元以上的,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7000元(含7000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
  第三条 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按双职工工资收入计算。职工工资收入按照国家和市统计部门规定口径核定。
  第四条 市内六区职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划分标准适时调整,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执行。其他区、县的职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划分标准由各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四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为保证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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