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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八)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是推行住房商品化的关键。各级房管部门要按照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
  (十九)完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再购置住房的,要建立收益分配调节机制,防止牟取暴利。要盘活存量,规范公房置换,鼓励职工买房,推动住房二、三级市场联动,促进住房商品化。
  (二十)单位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时,应对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四、大力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一)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引导职工住房消费,要大力发展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扩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范围。积极开展住房组合贷款,启动商业银行对住房消费资金的投入。
  (二十二)各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五、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三)加大现行的住房维护、管理体制改革力度,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四)新建住宅小区要全面实行物业管理,旧住宅区要完善配套设施,逐步实行物业管理,不断提高住宅小区环境和服务质量。
  六、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房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群众和单位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这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各级领导要把房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充实健全房改办事机构,稳定房改队伍。
  (二十六)搞好房改宣传。依靠群众,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房改政策、房改典型,不断提高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房改的积极性。
  (二十七)房管、财政、劳动、物价、金融、税务、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新的房改政策顺利实施。
  (二十八)住房货币分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增加透明度,防止各种形式不正之风。各单位要建立由人事、财务、监察、职工代表等方面组成的内部监督组织,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干部住房报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房改政策,挪用、占用住房公积金,继续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提供虚假情况,损害职工利益的违纪行为,各极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
  七、附则
  (二十九)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参照执行。
  (三十)本实施办法的配套政策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实施办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一、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暂行规定
    二、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暂行规定
    三、天津市职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标准划分办法
    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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