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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住房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职工工龄补贴标准组成。
  住房价格补贴标准。按本区县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购买一套60建筑平方米住房的不足部分计算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
  职工每建筑平方米住房价格补贴标准=(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60平方米-上年职均收入×2×4)÷60平方米÷2
  职工工龄补贴标准。单位对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1991年底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
  (九)市内六区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坐落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并报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并适时调整。
  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由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十)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工作年限(即职工工龄)原则上应达到25年。对工作年限未达到25年的职工,由单位结合实际发放。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按25年计算。
  (十一)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单位制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标准的乘积计算;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乘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标准计算;住房已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可随职工职务变化做相应调整。
  (十二)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十三)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用于职工购建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租房。住房货币分配资金要专款专用,原则上以转帐方式支付,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十四)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由单位原有购建住房资金转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从财政或上级部门划转的购建房资金、单位自有购建房资金中转化;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从企业住房基金(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的资金、出售住房收入、住房周转金等)中转化。
  (十五)为做好新房新制度与原房改政策的衔接,保证房改政策平稳过渡,采取以下衔接政策:
  1、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单位已开工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可按照届时的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
  2、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离退休的人员,住房问题由单位结合实际解决。
  3、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职工,可申请租赁或购买由单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二、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现有公有住房要继续按照《印发<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2号)要求推行改革。继续出售公有现住房,售房价格要按照房价逐年提高,折扣逐年减少的原则调整。
  (十七)继续推进公房租金改革。公房租金结合职工工资收入和物价水平逐步调整。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减、免、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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