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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被2003年5月21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本市建成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港口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分别由开发区、保税区和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对于违反市容管理的违法行为,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的法律知识、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的良好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容主管部门对维护本市城市市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本市户外广告和设置应遵循有利于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则,不得破坏或影响城市的总体容貌景观,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系指单独设置或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公益性户外广告。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市容主管部门要求的位置、形式、色调、材料、版面和规定的期限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施工的,应重新办理申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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