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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维护防火减灾形势稳定意见的通知

  三、要确保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落实各项消防技术防范措施。一是凡设有消防自动报警、灭火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和场所,要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制度,落实维护保养和检测的责任,以达到安全使用的状态,发挥消防技术设施防控火灾的应有功能。二是凡设有防火卷帘的大中型商场,要严格落实营业后防火卷帘降落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有效控制蔓延,为迅速扑灭火灾创造条件。三是易燃易爆燃气场所要严格按照市公安消防局制定的《处置液化气储罐泄漏事故抢险车及器材配备标准》,配置抢险工具,切实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事故。
  四、要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整体抗卸火灾功能。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本着新帐不能欠、老帐逐步还的原则,抓紧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消防规划,落实消防队(站)、消防洪水、消防通信、消防道路建设。要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具体操作计划和工作步骤,加快建设步伐特别是要按照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重点城市消防特勤队伍装备建设提高处置特种灾害事件能力的通知》(公消字〔1997〕197号)要求,加快消防特勤装备器材的配备,增强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城市新建小区、各区县经济开发小区和建制镇,尚未完成消防规划的,都要在上半年制订出消防详细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镇发展同步进行。
  五、要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凡是大中型企业、物资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性质重要的单位,都要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也要装备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市区和远离公安消防队的重点大型企业要继续巩固和加强专职消防队。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在年产值超亿元的乡镇积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专群结合的消防队。工厂、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组织。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119消防团”建设,巩固成果,深入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宣传检查活动。已有的各类消防组织,要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保证人员、训练时间和训练内容的落实。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消防技能和实战能力,充分发挥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六、要强化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全社会防火减灾的意识和能力。新闻宣传、文化部门要把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不同层次,将消防法制和消防常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增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地方,以及从事易燃可燃物质生产、储存的工厂、仓库等企业,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行业要继续实行“三证一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准运证、经营许可证、储存许可证和审核意见书)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深化“三懂三会”(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火警)消防常识教育和实际训练、演练,真正掌握自防自救、安全疏散和运用消防器材设施进行实际灭火的技能,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自救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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