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
《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广泛深入地宣传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常识,做到家喻户晓,营造依法行政、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制氛围,使广大市民熟悉行政复议制度,敢于、善于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在
《行政复议法》实施前,有计划地集中进行
《行政复议法》有关知识的培训。其中行政复议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上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二、落实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队伍
《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指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和政府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局、处、科),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由这一机构负责。目前,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虽已基本建立,但存在领导不力、名称不一、设置不规范的问题。为保障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实施前落实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队伍,做到领导、人员、机构三到位。根据行政复议工作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特点,指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懂行政管理的领导主管这项工作,同时配备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复议事项,确保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三、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规定了选择的原则。政府及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做到认真、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一并落实。市政府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健全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及复议应诉资格制度。市政府法制局对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组织检查,对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应受理而不受理,该转送而不转送,该作决定而不作决定,违反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属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其依照
《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