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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穗府〔1999〕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确保《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在我市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深刻领会和切实执行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粤府〔1999〕46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现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广泛深入宣传《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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