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及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