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9〕138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房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
第三条 凡我省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首次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已购公房首次上市交易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执行一般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系指个人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有住房;个人购买享受了政府扶持政策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危解困”、经济适用(安居工程)住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系指个人将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已购公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租赁的行为。
第六条 产权人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房;不得再以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因已购住房上市后导致的住房面积变化而申请住房补贴;不得再参加享受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不得再购买“解危解困”住房、经济适用(安居工程)住房以及其他享受政府或单位补贴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