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
管理权限严禁擅自越权减免税收的通知
(云政发〔1999〕125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云政发〔1998〕64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后,我省大部分地区作了认真的清理、检查和纠正,对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严格税收减免,理顺税收管理权限,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趣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期调查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在执行地方税收政策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擅自变通税法、越权减税免税现象时有发生;极少数单位和部门知法犯法,故意找借口造成拖欠税款;有的随意批准缓、欠税款并隐瞒不报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影响财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治税的重要性,提高增强依法治税、依法纳税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省政府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依法治税,严禁超越权限擅自制定地方税收政策,严禁越权减税免税、缓缴和豁免欠税;必须从讲政治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认识,把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自觉执行和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认真清理和纠正越权减免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接通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立即纠正以下擅自超越权限的违法行为:(1)擅自超越权限自行制定减免地方税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和擅自批准豁免地方税欠税的行为;(2)擅自变通征收方式实行“包税”或征收“过头税”的做法;(3)违反税法规定和程序擅自超越权限审批缓缴税款,以缓代欠,以缓代免,随意延长税款缓缴法定期限的行为;(4)将省级收入作为地、州、市、县收入的混库现象;(5)擅自违反地方税收法规,造成拖欠税款的行为;(6)擅自变通、延长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今后,如再发现有上述擅自超越权限的错误行为拒不纠正的,对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同时,对违法违纪金额一经查实,一律缴入省级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