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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奖励的规定

云南省关于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奖励的规定
 (云政发〔1999〕123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奖励对象: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在项目决策、造价控制、工期和质量保证、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协调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 资金来源一般为项目结余投资或工程降造费。
  第五条 奖励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质量、概算、工期三大控制目标综合考核的结果,考核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为依据,主要考核指标为:各项工程合格率均达到100%,优良率达50%以上(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考核);工期控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工程造价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之内(含概算调整后不超过原《初步设计》概算的10%)。以上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达到奖励基本条件的项目,提取工程投资结余的10%-30%作为奖金。其中工程优良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资金额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工期每提前5天,资金额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工期提前所增加的奖金额不超过10个百分点)。其中项目法定代表人奖励金额为奖金总额的5%-10%,具体金额报省政府确定。
  第七条 工程质量的认定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证书。投资结余的认定必须经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确认;属国家利率下调和减免税等政策性因素而产生的投资节余,不得作为奖金来源。
  第八条 对建设质量好、工期提前、投资得到有效控制但无节余投资的特殊项目,是否予以奖励及奖金来源等由省政府专项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自定奖励办法并给予奖励,资金从工程降造费中列支,并报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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