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根据《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未生育过孩子或者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中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一方,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孩子,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的;
(六)无配偶未生育过孩子,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
(七)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出具本人身份、婚姻、生育、收养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本省但是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报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第四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