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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2日)修订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太华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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