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属于移交企业的资产移交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即对党政机关移交企业的资产一律实行无偿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也一并移交。资产划转原则上以199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为基础。
(二)涉及党政机关和移交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按以下原则处理:移交企业欠交党政机关主管单位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上交,其中欠交利润金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已从成本中提取的,冲销企业管理费。移交企业向党政机关的借款经核实后,转为国家资本金。
(三)移交企业的房产、土地的处理:移交企业的房产、土地,原则上一并移交,移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和土地更名手续。
(四)涉及党政机关移交和撤销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七、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移交、撤销企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是1998年12月31日前企业在册人员。
(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前,所有经济实体和企业都必须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统筹,以前没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补办社保手续。这项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三)干部安置
凡编制为党政机关的公务员而又在企业任职的,原则上随所在企业的去向安置。移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一并移交。这些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有特殊情况的,由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作出安排。凡回机关的人员,必须与企业彻底脱钩。至1999年12月前已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在原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四)职工安置
移交企业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移交。企业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补办养老保险手续。
对撤销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应当按照《
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对于撤销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按失业员工对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应先按有关规定补交失业保险,然后其职工可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筹集。撤销企业职工可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员工再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撤销企业的员工,且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市社保局直接发放养老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原主管单位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贯彻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深府〔1996〕122号文的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