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除挂靠关系
凡挂靠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一律解除挂靠关系。
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必须由各主管部门报市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要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及经济合同问题。挂靠企业在挂靠期间获得的经营特许,脱钩后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审批。今后,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上述撤销(关闭)、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脱钩办的正式批复为依据,办理移交和解除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的变更、撤销企业的注销、解挂企业的解挂手续,没有批复的一律不得予以办理。
四、暂不脱钩企业的范围、审批和管理
市(区)工会(不含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所办的经济实体暂不脱钩。
镇、街道办事处所办企业脱钩工作的处理意见由各区研究决定。
市(区)各级党政机关暂不脱钩的企业,必须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进行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暂不脱钩的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名称,并严格规范其经营范围,不得利用党政机关的影响从事经商活动。要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主管部门不得从该企业提取或报销费用。其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机关行政职务,其工资、福利待遇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不再列入公务员编制。暂不脱钩企业一律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五、有关税务问题的处理
(一)撤销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和清偿,对有欠税的撤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参与清算工作。
(二)撤销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应向国税、地税主管征收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其他税务证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清查工作。
(三)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凡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变更后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四)移交企业的欠税应在税务登记变更前缴清,没有能力缴交的,随同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由接收单位负责缴交。
(五)解除行政隶属关系、解除挂靠关系企业的欠税仍由企业承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