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党政机关决定撤销(关闭)和有条件撤销(关闭)的企业。
撤销(关闭)企业必须由主管部门说明理由,报市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被撤销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算小组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提出资产的处理意见,报市(区)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被撤销企业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移交
下列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应予移交:
1、党政机关办的企业;
2、党政机关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办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参股的经营性企业中的股权,应依法移交;
3、已明确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机构;
4、其他不宜撤销(关闭)和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
移交企业必须由主管部门说明理由,报市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区)交接办移交,市(区)交接办负责移交企业的接收、划转处理工作。实施步骤如下:
第一、准备阶段。由党政机关负责组织对所属移交的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前期清理造册,上报市(区)脱钩办和市(区)交接办。
第二、移交和接收阶段。党政机关在前期清理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市脱钩办的统一部署,将列入移交范围的脱钩企业向市(区)交接办移交。
第三、清理和处理阶段。市(区)交接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革的方向和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区别移交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划归本级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企业移交后,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移交的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规范,并报市(区)国资办确认产权。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随境内母公司(企业)一并处理,党政机关在境外直接开办的企业,作整体移交处理。
(三)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党政机关各部门直接管理和代管的各类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党政机关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
解除行政隶属关系的企业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区)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其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将资产及财务关系、党团组织及人事关系,按市批复的要求划转和移交有关单位管理。
我市实行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做法以来,未到工商部门变更原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现产权部门牵头,会同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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