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法办事、特事特办、严守纪律。
(四)脱钩范围
党政机关所办的或直接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均列入此次脱钩范围:
1、党政机关是指市、区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行政单位)、政协机关。
2、须脱钩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是指各部门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3、党政机关各部门开办的各类咨询公司,与党政机关各部门有主管或隶属关系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和各类中介机构。
4、已明确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机构。
属上述脱钩范围,但目前正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该企业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暂不与主管部门脱钩,待案件查结后,由主管部门提出脱钩意见,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脱钩工作实施步骤
脱钩工作为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调查摸底要按要求准确地统计出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资产负债、人员和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目前调查摸底工作已完成。
第二阶段为制定脱钩方案阶段。8月10日前完成。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省关于脱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脱钩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我市的脱钩工作实施方案,报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阶段为分类脱钩阶段。10月20日前完成。这一阶段工作是根据经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批的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对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进行分类脱钩处理,完成脱钩工作。脱钩处理方法为四种:撤销(关闭)、移交、解除行政隶属关系、解除挂靠关系。
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完成。这一阶段工作是按照省、市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对脱钩进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全面检查验收。
三、分类脱钩的处理办法
(一)撤销(关闭)
下列经营性企业,应予撤销(关闭):
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停业、歇业的企业;
3、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
4、将党政机关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而开办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