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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
 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办发〔1999〕10号 1999年8月24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市脱钩办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
          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通知》(粤办发〔1999〕10号)和深圳市实行企业无主管部门改革的要求,制定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脱钩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基本原则和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应按照“全面清理、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要求进行。
  (一)脱钩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确保各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彻底脱钩的任务和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二)脱钩工作总体目标
  脱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脱钩。党政机关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实现与所属企业在产权关系、党团工会、人事组织关系等各个方面全面脱钩。
  (三)脱钩工作基本原则
  企业脱钩和交接工作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保持党政机关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2、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3、脱钩企业的人员要区别情况予以妥善安置。
  4、党政机关移交的经营性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停业清理或撤销(关闭),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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