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条例》办理。划定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市要科学分解下达任务,做好组织
协调、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和检查验收工作。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具体技术要求,按省土地局下发的《基本农田调整、补充划定方案》执行。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具体技术工作。省、地(市)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
全省划定工作于10月底全面完成,11-12月份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县(市、区)进行检查。县(市、区)的划定工作,省人民政府委托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文确认。
三、落实经费,保证划定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具体业务部门要抽调专人开展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从国土收益或农业发展基金中解决。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本着节约资金的原则,不得浪费。
四、加强领导,使划定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划定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落实到地块,明确保护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划定后,要加强保护力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附表 山西省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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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6年 │ 规划期间 │ 基本农田 │
│ │ 耕地面积 │ 基本农田 │ 占1996年耕地 │
│ 地(市) ├──────────┼─────────┼───────┤
│ │ (万亩) │ (万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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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合计 │ 6883.09 │ 5506.45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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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 │ 241.65 │ 181.91 │ 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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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 │ 675.01 │ 567.05 │ 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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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 │ 117.14 │ 93.13 │ 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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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 │ 566.41 │ 487.72 │ 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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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 │ 317.38 │ 272.57 │ 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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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 │ 617.38 │ 543.31 │ 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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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地区 │ 1093.33 │ 854.52 │ 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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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地区 │ 901.46 │ 540.87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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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地区 │ 596.99 │ 501.18 │ 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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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地区 │ 796.33 │ 615.56 │ 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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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地区 │ 960.01 │ 848.63 │ 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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