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定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9〕65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逐级分解下达”。《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规定,我省的基本农田应占总耕地面积的80%。为贯彻
《土地管理法》和
《条例》,需要对1995年划定的基本农田在原来划定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调整补充划定。现将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迅速安排,确保基本农田调整补充划定按时完成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在
《土地管理法》和
《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今年要完成基本农田的调整补充划定工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调整补充划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抓紧部署,认真落实,确保10月底前完成。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给我省的基本农田指标,全省共划定基本农田5506万亩,占全省1996年底耕地总面积的80%。各地(市)基本农田数量指标已在《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下达(详见附表),各县(市、区)、乡(镇)划定指标依照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执行。
二、严密组织,确保划定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