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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9〕10号 1999年8月13日)


省政府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置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落实,有关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的意见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财产财务管理的通知》(冀传〔1998〕29号),妥善做好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的处置工作,保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问题
  省直机关各单位对现使用的办公和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含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及土地应进行认真登记造册,并于今年9月30日前报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对现已出租、出借、合资、合作投资及自办实体或转移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房产、土地应附报协议书等相关凭证。由事务局根据变动的具体机构情况,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有关手续,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房地产及时移交事务局查验接管,以备统一调整使用。
  保留与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其办公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使用土地由事务局根据新的人员编制核定,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转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原有行政房地产的性质不变,办公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经事务局批准可暂租用原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交付租金。在以前机构调整中已转为企业或事业性质的单位,其房地产的处理按照此办法执行。
  核实配置的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凭变更后的权属证明办理营业、租赁等相关手续。
  为保证房改的连续性和住户利益,机构变动的单位,其职工住宅应按省直房改政策规定,继续做好公房出售工作,并负责住宅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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