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资金管理和供应,促进粮食购销。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以销定贷的原则和实际收购价格及必要的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和服务工作,积极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五、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管理的重点是私商粮贩和粮食加工厂,要继续严厉查处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维护粮食收购和运销秩序。
(二)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饲料、轻工、医药等用粮企业,经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理收购。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由粮食部门核发《农村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收购粮食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所收购的原粮只限自用,不准倒卖。粮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要严格监管。
(三)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可凭产地粮食部门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
六、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
各地粮食购销企业库存中的陈化劣变粮,要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认真摸清底数。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粮油质检机构检验鉴定,抓紧销售处理工作。处理形式,可以组织饲料、酿造等用粮企业分别消化,也可以采取公开拍卖、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销售处理陈化劣变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省级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县储备粮的,由市、县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粮食、农发行等部门研究制定。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附营企业资产、资金分离不到位的,要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银行和粮食部门,尽快落实分离到位。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分流尚未完全到位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尽快分流到位,逐企业检查验收,确保任务落实。
(三)以县为单位成立粮食购销企业,全省不搞一刀切,由各县自定。已成立粮食购销公司的,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不得向基层粮食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