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完善粮食超储补贴办法
  (一)中央财政对我省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后,省对各市政府也实行包干办法。包干如有超支,由市政府负责补足;包干如有结余,归各市掌握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包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计划、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研究制定。
  (二)为了改变某些粮食购销企业不积极销售、坐拿超储补贴的现象,将每500克每年3分钱的超储费用补贴,调整为收储环节补贴2分,销售后再补贴1分5厘,以调动粮食销售的积极性。
  (三)实行包干办法前,要按照原超储补贴政策,对1998年底以前的超储补贴进行全面清理、清算。
  (四)实行包干办法后,市、县政府必须对粮食的生产、收购、销售、库存全面负责,统筹兼顾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财政的利益,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政策。各级政府要确保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四、积极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认真搞好粮食购销衔接,理顺工商用粮企业的进货渠道。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企业用粮问题的通知》(冀政函〔1999〕16号)精神,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认真搞好当地用粮企业的购销衔接工作,促进粮食销售和加工转化。按照粮食加工、饲料、轻工、医药等用粮企业的隶属关系,省属用粮企业由省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属用粮企业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签订粮食购销合同或委托收购合同,并认真监督落实。
  (二)在优先满足省内工商企业用粮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粮食购销企业出省推销。发挥我省粮食品质较好的优势,努力降低经营费用成本,与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
  (三)各市可以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顺价销售成绩突出企业和个人。具体办法,由各市自定。
  (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门对粮食的运销要积极配合,合理安排运力,不得乱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维护粮食的合法运销,打击非法运销,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