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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政〔1999〕19号 1999年8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我省北部的春小麦、筱麦等抵顶粮食定购任务的粮食品种,从2000年起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今年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较大幅度地调低收购价格水平。具体收购价格由当地市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一)调整小麦保护价和定购价。根据当前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确定我省1999年中等花麦保护价为每500克0.62元。在当前小麦市场价较低的情况下,定购价格按保护价格执行。
  (二)适当拉开小麦品质差价。白麦与花麦的品质差率仍执行2%不变,红麦与花麦的品质差率扩大到4%。
  (三)适当扩大低等级小麦的等级差价。1-3等小麦的等级差率仍执行3%不变,3等以下每个等级差率扩大到4%。
  (四)拉大优质小麦与普通小麦的差价。我省部分地区培育种植的、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认定的优质专用小麦,其收购价格可以按高于普通小麦10-15%的水平安排。具体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单销,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生产的发展。
  (五)适当调整粮食定购任务。为了进一步解决粮食定购任务畸轻畸重的矛盾,将全省粮食定购任务由227.5万吨调减为150万吨。其中,小麦定购任务由125万吨调减为90万吨,秋粮定购任务由102.5万吨调减为60万吨。
  (六)小麦顺价销售价格。今年小麦收购价格调整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能够按1998-1999两年库存加权平均价格销出去的,可按两年加权平均价顺价销售;不能按两年加权平均价销售的企业,可按当年价格顺价销售。
  秋粮购销价格待秋季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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