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城镇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各县(市)可以安排50%以上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外,其余部分专项用于开发耕地。
工商部门在小城镇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投资用于当地小城镇的市场建设。
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对涉及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各项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切实治理小城镇建设中的“三乱”现象。
各级政府要随着财力的增加,调整支出结构,逐年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以投资、贴息和补助等方式,用于小城镇特别是中心建制镇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编制规划和信息网络建设。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国家和省里下达的农村电网改造、水利、公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根据小城镇建设需要统筹安排。
金融部门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小城镇建设贷款。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县(市)、镇(乡)按《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组建小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通过市场经济的办法,用活小城镇建设资金。
根据“自愿、适度、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以进镇居民劳务投入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机制,对外出经商的进镇居民尊重本人意愿可以资代劳。抓住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提倡农民以资入股,投入小城镇建设。要切实保障进镇务工经商者的合法权益。
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小城镇公用事业要放开经营,鼓励单位、个人和广大农民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多种形式,兴建防洪、给排水、道路、桥梁、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教育、体育、卫生、旅游、游乐等公共设施,实行公平竞争、有偿使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广泛筹集建设资金。
八、深化改革,完善职能,理顺小城镇管理体制
要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党的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领导水平。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加强小城镇的政权建设,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增强其自主决策和统筹协调的能力。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允许镇级政府机构实行综合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
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小城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理顺条块关系。中心建制镇的机构,除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外,凡有利于镇管理的,原则上都交给镇管理;条条管理的部门也要相应扩大派驻机构的管理权限;国家和省里的各类小城镇或涉农试点,优先在中心建制镇选点进行。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小城镇行政区划,适度扩大其规模和辐射范围。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建立健全镇级财政体系,确立乡镇作为一级独立财政的地位,做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增强和完善小城镇的综合财政功能。深化小城镇人事制度管理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灵活政策,吸纳人才。中心建制镇要进一步落实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属地方管理的干部,除副科级以上干部仍由县(市)委管理外,其他干部改由镇党委管理。小城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