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4号文件)规定,对到建制镇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无可申请办理小城镇户口,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入户费和增容费,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要逐步做到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居住地划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小城镇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小城镇开展养老、医疗等保险项目。
六、加快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小城镇的土地使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或租赁、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编制好小城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在县级以上政府垄断土地出让市场的前提下,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引入竞争机制,按公开竞标方式进行。在小城镇建设中,要继续贯彻节约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要从严控制,积极鼓励通过旧城改造、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利用荒地和废弃地等方式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
在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中,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中心建制镇建设。在县(市)范围内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对重点支持的中心建制镇在用地政策上予以倾斜。
鼓励小城镇采取改造旧村庄、边荒地和旧城区等措施对闲置土地进行整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复垦的旧村庄用地,免收3年农业税、特产税和集体提留。小城镇发展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多元化供地方式使用土地。农民建房要坚持“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并小村为大村”的原则。进镇入户农民原承包的土地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收回,在承包期内可以转让、入股、定期租赁,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七、坚持市场取向,培育完善小城镇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地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拓宽小城镇建设的投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动员和鼓励各行各业、各个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政府投资拉动社会投资新型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县(市)在小城镇征收的城镇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全部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