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属煤矿职工要顾全大局,广开门路到异地就业,特别是要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煤矿企业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发出破产宣告前,企业已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进入中心,并由企业参照下岗职工的标准向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法院宣告破产后,职工一律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行关闭的,鼓励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暂时未能就业而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积极到异地就业。在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前,提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中心的,有关部门可将其应享受而尚未领取的基本生活费的50%支付给个人。
(五)省属煤矿职工的转业培训、推荐就业所需的经费可从省级再就业基金中给予重点扶持。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任务
省属煤矿职工异地就业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由省煤炭行业脱困工作小组设立省属煤矿职工再就业工作小组,由省经委、计委、建委、重化厅、公安厅、劳动厅、财政厅、社保局、煤炭工业总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珠江三角洲及其他各市政府也应指定一名政府领导负责协调这项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省属煤矿职工异地就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省劳动厅、煤炭工业总公司要对这项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充实力量,加强组织和指导;各煤矿企业要积极主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寻找新的就业门路,组织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技能和综合素质,同时要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使他们树立大局观念,转变就业意识,走市场就业道路,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1999年度有关市就业安置省属煤矿职工计划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1999年度有关市就业安置省属煤矿职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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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三角各市 │ 就业安置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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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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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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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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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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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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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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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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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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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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