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属煤矿职工、职工子女及其随迁家属在各地入户,一律免缴城镇增容费。各地政府应妥善解决在当地就业的省属煤矿职工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并免收各种转学费用。异地就业的省属煤矿职工的住房,原则上由个人通过投亲靠友、租房、按揭购房等途径自行解决。各级政府可允许这部分职工参加当地解困房分配;职工选择按揭购房的,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延长还贷时间。各地应在3年内免收省属煤炭职工及其就业子女档案挂靠费。对招用省属煤矿职工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凭接收地劳动部门的证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省属煤矿职工跨地区组织起来就业或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部门的证明,同级工商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市对接收的省属煤矿职工应尽量介绍到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就业。已异地就业的职工,原煤矿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划转并在就业所在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原来按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并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省和各地社保部门要做好确保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顺利划转。
(四)省属煤矿职工迁转户口的审批程序为:由职工个人填写《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申请表》,调入地接收单位、其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加具接收意见后,再由职工所属煤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煤矿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和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加具同意异地就业意见后,报省劳动厅审核;职工凭省劳动厅开具的证明,由入户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调动入户手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各地和省、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网络,做好省属煤矿职工的推荐就业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关闭或破产的省属煤矿职工。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劳动部门就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省属煤矿的技工学校、培训中心,有计划地对省属煤矿职工及其子女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各地技校每年面向煤矿30岁以下的职工和职工子女的招生计划由省下达,各地要切实保障完成招生任务,并认真做好毕(结)业生的推荐就业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大力组织定向培训。珠江三角洲各市劳动部门要及时掌握适应煤矿职工就业的用人信息,协助省属煤矿组织定向培训。需用人较多的企业(特别是省市新建重点工程项目企业),要有一部分空缺岗位专门招用经定向培训的省属煤矿职工,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要加强与珠江三角洲各市劳动部门的联系,并在接收省属煤矿职工较多的市设立异地安置工作联络站,收集用工信息,开展异地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对建站及其有关工作给予支持,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