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闭或
破产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9〕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属煤炭行业是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脱困的三个重点行业之一。为实现省属煤炭行业脱困的目标,我省将在近年内逐步对省属煤矿24对矿井实施关闭或破产。实施这项工作,省属煤矿将有3万多职工(下称省属煤矿职工)需作就业安置。由于这些煤矿企业远离城市,地处经济欠发达的山区,职工就地安置难度很大,须通过异地就业的方式予以安置。为此,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把关闭或破产的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工作作为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行政、经济、服务等手段和必要的特殊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和临时性劳务输出与迁转户口永久性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大力组织关闭或破产的省属煤矿职工异地就业,力争省属煤炭行业早日脱困。
本通知所称“异地就业”,是指远离城市、地处山区的关闭或破产的省属煤矿企业职工离开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再就业。异地就业的主要去向是珠江三角洲各市县,其他各市也要积极做好接收安置工作。珠江三角洲各市的就业安置人数由省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计划(1999年安置计划详见附表),其他各市主要负责接收原籍在该市的,或已在当地找到工作的省属煤矿职工。省每年将组织对各市完成安置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采取特殊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异地就业工作
(一)各市、县对在当地就业的省属煤矿职工,应准予入户,其家属及其未成年或未就业的子女应准予随迁。职工档案原则上转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无法接收的,职工档案可挂靠在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对已在各地就业尚未入户及每年从大中专、技校毕业的煤矿职工子女,就业所在地要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其父母需要由其照顾和提供生活来源的,可以随迁;有多个子女的,父母一般就近随迁。煤矿职工子女考入各地技校,户口应予迁入学校,毕业后由学校负责推荐就业,就业所在地各有关部门应予办理入户手续。毕业后一时未能找到工作岗位的,其户口可延挂在学校3个月,3个月内仍无法实现就业的,户口迁回父母所在地。以上省属煤矿职工及其家属子女迁转户口的入户指标由各市负责解决,不受年度入户指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