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社两体”的要求,实现社企职能分开。各级联社可以本级经济实体组建集团公司,作为本级社有资产营运主体,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筑与成员企业的母子公司关系,决定社有资产营运形式,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在社企职能分开后,要引进市场化的治理机制、用人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搞各种形式的摊派。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的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合同,明确责权、确保兑现。供销合作社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五、加快社办企业改革步伐,增强市场竞争力
社办企业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基础,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在今年内完成多种形式的改制。要在明晰产权、优化股权、落实债权、明确责权的基础上,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着眼于从总体上搞活搞好社办企业,把改制与重组结合起来,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市场型和服务型龙头企业。同时,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努力扩大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效益,增强实力。
农资、棉花经营企业要适应深化化肥、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重组经营网络,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厂商合作,扩大物技结合,努力挖掘自身潜力,改善服务,继续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六、积极稳妥地清理社员股金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和省政府有关清理整顿股金的政策规定,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分工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按照“控制总量,压缩规模,分步清退,规避风险,严防挤兑”的要求,采取资产变现偿还一块,正常信贷调整一块,吸收社会法人投资转移一块,转为股本稳定一块,清理债权债务支付一块等办法,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供销合作社做好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七、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