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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失效]

  (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业务。
  鉴于政府采购工作处于起步阶段,采购业务量相对较少,原则上县(市)不单独组建采购中心,其政府采购业务可委托省、市(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在政府机构改革实施之前,各级采购办公室和采购中心所需人员,在现有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
  四、政府集中采购暂定目录
  各地应根据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暂定为:汽车、摩托车、计算机、复印机、空调器、无线移动电话、大型医疗器械、录像和音响设备、大屏幕彩电等10项(包括上述部分物品的维修、保险、购油等)。其他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视具体情况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对上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省级各单位必须通过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不得自行采购。对汽车采购,各地要严格执行现有规定,在立项采购前,必须先予办理控购手续。
  五、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但对招标成本过高,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以及无3家以上符合招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办公室可采用其他招标方式采购。
  六、政府采购程序
  对确定采取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部门应在主要媒体上披露有关采购招标事项;制定有关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标准和方法,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规定;委托有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竞价投标(对特殊采购项目可自行招标采购);组织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单位,评审委员会由专业技术人员和财政、工商、物价、审计、监察以及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履约和监督合同的履行。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公证部门要依法参与,严格监督,合法公证,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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