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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浙政〔199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现就我省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有关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需要,使用公共资金,以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全省各级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通知。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和目标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通过集中和规范的运作,以最有利的价格等条件采购到质量合乎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达到政府采购经济性和有效性的目标。
  三、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各级政府可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政府采购政策;
  (二)确定和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三)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制定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
  (三)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草案;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策采购事务。
  成立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标的政府采购业务,或者委托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业务;
  (二)接受其他采购机关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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