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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失效]

  第二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认为节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行手术的单位安排治疗。
  节育手术费及并发症的治疗费,受术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在所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是农民、城镇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但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由于施行手术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节育手术常规造成的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施行手术的单位对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术者在规定的节育手术假期及并发症住院治疗期间,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是农民、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照顾。
  因拒绝采取节育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节育手术发生的事故,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受术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工伤对待;是农民、城镇居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照顾,符合救济条件的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统一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民晚婚、晚育的,可免去一年的义务工。城镇居民晚婚、晚育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优待。
  第三十一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只有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子女,终身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给予以下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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