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禁止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