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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9)[失效]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开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的宣传和服务。”
  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禁止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
  “禁止人工授精,但国家允许用于科学研究和经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计划外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施行节育手术和恢复生育手术。”
  十三、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节育手术费及并发症的治疗费,受术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在所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是农民、城镇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但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由于施行手术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节育手术常规造成的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施行手术的单位对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因拒绝采取节育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统一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删去“第五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并删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十六、“第七章 限制与处罚”修改为“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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