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1999年8月3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3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二、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第七条和第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民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