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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五、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有关部门要搞好协调服务,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对于供销合作社在企业改革、结构调整、再就业工程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积极予以解决。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
  各级供销合作社除履行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和对社有资产监管外,还负有对直属企业、下级联社、基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行业管理责任。供销合作社要转变职能,重点抓好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选好管好经营者,不参与所办企业的具体经营。社有资产出资人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不再向所办企业和下级联社提取管理费。市县供销合作社人员一般控制在10人以下,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整顿规范社有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关于清理整顿股金的有关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可按股金的来源、期限,在3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农民股、居民股可转为投资股,职工股可转为风险抵押金或股本金,难以转化的社员股金,要有计划地办理退股,具体整顿方案报各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整顿和规范社员股金工作完成之前,一律不再吸纳新的股金,不准新办独立的股金服务机构,原有的股金服务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存贷款业务。今后吸收的社员股金应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再实行“保息分红”。
  七、切实加强领导,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国务院已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核查机构,对供销合作社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亏损挂帐和1998年8月31日以前的棉花政策性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制定挂帐停息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核实后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供销合作社要据实填报亏损数额及其原因,不得更改帐目。违者,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在对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问题没有清理、核查处理之前,不能简单地拍卖或强行划走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以确保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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