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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建市场,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管,市场管理费可予以减免。同时,要加大对农副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杜绝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农民的利益;允许供销合作社经营(除小麦、水稻、玉米外)小杂粮。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承办扶贫开发项目,有利于扶贫到村到户,扩大覆盖面。农建委(扶贫办)要与供销合作社采取试点的办法,由供销合作社作为承贷承还主体,把国家的扶贫政策和资金直接、有效地落实到千家万户,真正做到投放一笔扶贫资金,富裕一方人民群众。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承包“四荒”和农村剩余土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
  三、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搞好社属企业改制工作
  在改革中必须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做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资产。要积极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对社有企业中的优势企业和直接为农服务的企业,在理事会确保控股权的前提下,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集团,组建联合体,实行连锁经营,也可以实行改组、兼并、托管等作法。对净资产极少,包袱较重,效益较差的社有企业,可以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放开搞活,对少数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偏、小、微、亏”的社属企业可以依法破产或拍卖出售,但必须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无视所有者权益和职工利益,“一卖了之”。
  通过改革,使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体制与机制上,全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接轨。
  四、逐步创造条件,把基层供销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直接体现者,是供销合作社的前沿阵地。首先要对现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重组和调整。对那些困难重重、资不抵债、丧失服务功能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章和有关法规,实行解散、破产。在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建立实力和服务功能比较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对经营状况和为农服务较好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明晰产权,重新认定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尽快实现社员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对于破产的社属企业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应纳入当地政府的再就业工程。地处城市的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连接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网点设施,创办城市消费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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