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宁政发〔1999〕70号 1999年6月11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的通知》(宁党发〔1996〕1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供销合作社现行体制也暴露出不少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是:为农服务功能薄弱,与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历史债务包袱和人员负担沉重,亏损不断增加,经营举步维艰。为了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的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供销合作社的根本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由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及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对此必须坚定不移。但实现这一目标任重道远,需要扎扎实实稳步推进。当前,供销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改善经营,使所属企业真正建立起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更好地为农服务,为推动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调整经营结构,参与农业产业化工作
  参与农业产业化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是一次重要的机遇。通过为农业产业化提供服务,可以进一步密切与农民的联系,转换经营机制,调整经营结构,加快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步伐。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期,切实抓紧抓好。
  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124号)文件规定,对同心等9个民贸县的供销合作社销售货物,按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其它非民贸县亦可将留地方的25%的增值税返还企业。对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免征3年农林特产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或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税务部门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