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按照《
建筑法》、《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工程总包分包制度。
1.取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纠正和查处监理单位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不及时报告,项目法人接到报告后不采取纠正,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2.取缔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转让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五)按照《
建筑法》、《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严肃查处自1992年1月1日以来,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并责令项目法人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该在用工程进行结构质量检测;对于发现有结构隐患的,必须根据检测报告的结论意见,采取确保使用安全的加固等措施。
(十六)按照《
建筑法》、《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