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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行为。
  (十一)按照《建筑法》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8〕270号)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依法对限额以上的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或者弄虚作假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十二)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1.取缔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越级、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与工程任务要求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取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十三)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标准的行为。
  1.纠正和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2.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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