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纠正和查处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行为;
3.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以出具“假合同”、未经备案的补充协议等手段骗取《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登记表》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开展监理工作前未填报《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登记表》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的行为;
4.取缔“同体监理”行为,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5.纠正和查处监理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委托监理合同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不到位,应该实行旁站监理而未实行旁站监理的,不按照规定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字等行为。
(九)按照《
建筑法》、《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1.纠正和查处不依法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送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审查,就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特别是有不合理压工期、压造价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行为;
3.纠正和查处不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或者合同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相符的行为;
4.取缔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或实行“阴阳”合同,即在依法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签订与合法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的行为。
5.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
(十)按照《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不按照规定进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严格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