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快全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8〕4号)、《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包工程的行为。
(三)按照《
建筑法》、《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建建〔1998〕162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四)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对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不按照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批准权限实行议标的行为。
(五)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时,不合理划分标段、压缩工期、压低造价、肢解发包和任何形式的带垫资;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或者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的行为。
(六)纠正和查处行政领导人利用职权干预项目法人正当的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
(七)纠正和查处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实行行业保护、地区封锁的行为。
(八)按照《
建筑法》、《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以及我市实行监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按我市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工程未实施监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