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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应按规定的标准配备。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市直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三职;
  (二)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编制十名以下的一职;编制十一名至二十名的不超过二职;编制二十一名至一百名的不超过三职;编制一百零一名以上的不超过四职;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可增设一职。
  每个内部机构的领导职数原则上设一职,特殊情况可配备二职。
  学校、医院等单位的领导职数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采用编制定员标准、审批编制方案等办法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 核定事业编制的依据:
  (一)承担职责任务轻重、繁简;
  (二)编制员额比例标准;
  (三)财力情况;
  (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增加事业编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责范围扩大;
  (二)工作任务增加。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按其职业和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除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依据已有的定编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备人员外,其他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一般不超过编制总人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章 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程序: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编制配备(不含放权单位),有财政补助收入或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等事宜,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论证材料,报市编制部门审批;
  (二)市编制部门对增加机构编制的经费来源,应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再进行审批,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市财政部门同意的经费渠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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