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
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9〕8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 1999年7月23日)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贯彻实施“科教兴黔”战略,以实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为目标,加大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力度,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但是,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有限,且增长部分主要用于教职工人员经费开支,中小学生人均经常性教育经费支出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现象较为突出。由此导致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混乱,一些地方越权审批收费项目,一些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合理收费名目繁多,严重增加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一些部门向中小学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加快“普九”步伐,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文化水平,现就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适当调整义务教育杂费标准,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严格禁止乱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拨款主要用于保证普通义务教育。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有较大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生均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
二、进一步依法加强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特别是加大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力度。 继续坚持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加强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严禁挪用和平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