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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要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的企业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粮食、物价、税务、公安、交通及运输等部门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9〕4号)要求,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的台帐制度和粮食销售发票的监管,凡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大型农业生产化经营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食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得违反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这些企业收购的粮食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购买的粮食跨地区运输的,可凭产地粮食部门出具的品种数量、地点证明以及按随货同行的要求出具随货同行联的发票进行运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
  五、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
  目前,我省库存粮中陈化劣变粮的比重较大,如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尽快处理,减少损失。
  (一)各地要实事求是地核实陈化劣变粮食的准确数量,要落实到库点。陈化劣变粮的品种鉴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的粮油质检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作为处理依据;严把质量关,防止“以好充次”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二)销售陈化劣变粮发生的价差补贴,属于国家储备粮的,由国家财政负担;属于省、地储备粮的,由省、地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的,每市斤贸易粮用省级风险基金补助7分钱,粮食购销企业负担部分,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三)销售处理陈化劣变粮的审批,属于国家储备粮的由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储备局,由国家批准组织实施;属省级储备粮的,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粮食、财政、农发行、物价等部门组织实施;属地县储备、周转粮的,在地、州、市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下,由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审批办法。未经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律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劣变粮。
  (四)销售处理陈化劣变粮食的方式,主要采取在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目前尚未建立粮油批发市场的县也可由粮食、财政、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共同研究报政府批准后销售。陈化粮销售对象主要是酿造、饲料等工业企业。为避免处理陈化粮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各地要以地、州、市为单位按照分期分批处理的原则制定销售计划,并报省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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