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价格。
(二)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调整定购粮收购价格,在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将我省定购价格调低到1998年收购保护价格水平。1999年粮食定购价格确定为:每50公斤中等中晚籼稻谷61元,玉米53元,等级差5%。
(三)各品种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指导价确定为50公斤中等中晚籼稻谷58元,玉米50元,桂朝稻谷在去年保护基础上下浮10%作价。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州市可根据市场需求、粮食品质和本地地理位置、气候、交通条件以及邻省边界价格等因素,进一步拉开粮食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可在省定保护指导价基础上,每50公斤向下浮动1-4元。各地制定的具体价格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四)优质品种的粮食购销价格,要切实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优质稻谷品种可在保护价基础上,按上浮幅度不低于10%作价,具体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修订下发的标准执行。
三、完善超储补贴办法,积极促进顺价销售
从1999年起,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总额包干的办法,包干后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为促进腾并仓容,促销压库,鼓励销售,确保敞开收购政策的落实,将在以下方面改进和完善对企业粮食超储费用补贴办法。
(一)省对各地州市仍以粮食年度平均超储库存数量为基数据实补贴。费用按每市斤先补贴2分钱,粮食销售后每市斤再补贴1分5厘钱;利息按实际超储数,以当期利率据实清算。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进一步改善服务,为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创造条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根据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提供贷款。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按照《贷款条例》,按展期后的档次和当时挂牌的利率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