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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府发〔1999〕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粮改工作的领导,粮食层层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本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较好地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部分品种实现了顺价销售,初步扭转了大量亏损的局面;收购资金供应得到较好保证,基本上实现了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迈出了步子,初步实现政企分开,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有一定进展;加强了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督和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还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不尽合理,出现了结构性的供大于求,一些劣质粮食品种销售不畅,库存过大,陈化劣变严重,费用剧增,潜亏大;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范围偏大,品种差价不合理,不利于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和提高效益;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不尽合理,不利于促进粮食销售;有些地方的粮食收购市场还没有完全管住,一些私商粮贩仍在违法收购粮食;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力度不够,政企分开工作缓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不少粮食企业人员多、费用高、效益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为加快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提高粮食质量和生产效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要在坚定不移地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改的政策措施,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省的小麦、桂朝稻不再作为定购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不再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考虑到这些品种今年已接近收割,1999年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但要大幅度调底其收购保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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